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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车充电收费!广东明确:明码标价!

2024-08-15阅读:1428

明年起实施!

事关电动自行车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提出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

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指出: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1019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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