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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增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增城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广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发展增城区的物业管理,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会员学习物业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法规,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积极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及法规献计献策;

    (六)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的规划及管理举措,代表会员政府反映行业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要求;

    (七)发挥协会的专家职能,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网站广告宣传等服务;

(八)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提供信息和理论交流刊物,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九)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开展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受理对

会员单位的投诉,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

(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诉讼,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十一)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增城与省内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三)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

(十四)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

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广州市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

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十二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八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十九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核并签署本会日常经费开支5万元以下审批权,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

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四十六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十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

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十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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